《规定》共有三十五条,重点包含以下五个方面:
(一)《规定》说明部分,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,其中界定了我区流动人口范围,是指离开户口所在地跨市(包括县级市)到青岛西海岸新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。青岛市以外人员以及青岛市的胶州市、平度市、莱西市人员来我区均应纳入流动人口工作范围。同时明确公安部门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,镇街、村居应积极参与,加强组织领导、成立专门队伍,定岗定责,扎实做好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。村(居)、物业企业、用工单位还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站,为本辖区、小区、单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提供代办服务。
(二)《规定》信息申报部分,包括第七条至二十三条,分别明确了流动人口本人、房屋出租人、流动人口用人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、从事房屋租赁或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、大型集贸市场、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单位或人员,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报告流动人口信息,但流动人口在宾馆、酒店、招待所、民宿或者日租房等经营性服务场所住宿,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,在学校、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的,可以按照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。同时规定,镇街、村(居)对主动报告流动人口信息人员,经核实属应登记未登记的,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,依法享有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以及相关便利。
(三)《规定》责任追究部分,包括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二条,分别明确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不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,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罚,特别是对违法用工单位,可给予最高5000元的罚款。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,不向公安机关报告,如果情节严重,还要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。同时,要求镇街、村居要积极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村规民约,落实村(居)民有关福利待遇。建立涉流动人口案件责任倒查机制,对发生涉流动人口重大案(事)件且存在漏管失控情形的镇街、村居,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。
(四)《规定》法律责任部分,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,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应严格保密,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,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,要依纪依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。
(五)《规定》附则部分,包括第三十五条,明确《规定》自2020年7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2年7月20日。